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特优佳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民初2170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1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特优佳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807634.98元,之后的利息按照7.6125‰/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蚌埠特优佳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8000元;三、被告张晓凤、李峰年、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永红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内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任。被告张晓凤、李峰年、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永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它的诉讼9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49元,减半收取2572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蚌埠特优佳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晓凤、李峰年、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永红共同负担,其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695727897X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144号江北花园5号楼3单元4楼东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