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民初3534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1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编号为12802160520100002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31日利息为763135.94元,罚息为756900元,复利为148553.13元,之后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月利率8.1562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编号为12802160615100000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31日利息为249660.83元,罚息为252300元,复利48886.09元,之后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月利率8.1562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8000元;四、被告朱安会、张恩旭、尤民斌、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永红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朱安会、张恩旭、尤民斌、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永红在承担保证责任11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56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朱安会、张恩旭、尤民斌、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永红共同负担,其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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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司永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730022252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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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54号24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