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杭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商初字第01460号 |
案号 |
(2016)苏0706执1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杭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5月21日的利息为925368.2元,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金之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元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9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杭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江苏金之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元英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分行,账号:44030104****0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19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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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邵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067013004X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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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