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欣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0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商初字第01174号 |
案号 |
(2017)苏1181执1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佳能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2959464.53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二、被告丹阳市佳能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00元;三、被告鑫隆公司、鑫源公司、金华公司、庄帝公司、刘雪芹、庄金东、丁靓、丁军、冷双英、张欣午、丁友英、乔建芳对被告丹阳市佳能物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004元,由各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22 |
发布时间 |
2017-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