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池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1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8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苏0118执7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李新忠、杨守如、曾祥坤因其近亲属李苗苗交通事故死亡导致的损失合计384966.25元,该款给付李新忠、杨守如、曾祥坤354966.25元,给付陈栋30000元,均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张龙赔偿李新忠、杨守如、曾祥坤因其近亲属李苗苗交通事故死亡导致的损失474943.7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池静赔偿李新忠、杨守如、曾祥坤因其近亲属李苗苗交通事故死亡导致的损失189977.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驳回李新忠、杨守如、曾祥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8元,由张龙负担2729元,池静负担1092元,陈栋负担1637元(该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公司在给付陈栋的款项中予以扣除,直接支付给李新忠、杨守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02 |
发布时间 |
2018-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