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杰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4********3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玄民一初字第417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09)玄执字第01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徐为森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30044.76元、死亡赔偿金327560元、丧葬费13678元、交通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7920元,合计422202.76元,由人保南京公司赔偿原告5万元(已给付),马杰雨赔偿372202.76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二、马文彬、栖霞车队有限公司对马杰雨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马文彬、栖霞车队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387元,由被告马杰雨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马杰雨在给付赔偿款时加付此款给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1387元,由本院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09-08-26 |
发布时间 |
2016-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