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建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7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初字第00144号
案号
(2016)苏02执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大超公司、安庆公司、卢雨、季显芽、卢正保、卢建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银行诚业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期内欠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逾期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二、大超公司、安庆公司、卢雨、季显芽、卢正保、卢建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银行诚业支行律师费损失368900元;三、对大超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江苏银行诚业支行有权以大超公司名下、在苏银锡(诚业)高质合字第2013110856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由锡华公司监管的钢材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钢材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对大超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江苏银行诚业支行有权以卢雨名下的锡房他证字wx1000391723、xq100039287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2套,卢雨和季显芽名下的锡房他证字wx1000392699、wx1000392700、xq100039286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3套及上述5套房屋各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5套房地产所得价款分别在1056200元、1077200元、1283900元、1466800元、1500万元范围内按照上述5套房产抵押登记载明的抵押顺序优先受偿;五、锡华公司、孙景恩、张海峰在江苏银行诚业支行行使本判决第三、四项担保物权后对大超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仍不能得到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江苏银行诚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3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9383元,该款已由江苏银行诚业支行预交,由大超公司、锡华公司、安庆公司、卢雨、季显芽、卢正保、卢建萍、孙景恩、张海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行诚业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2-16
发布时间
2018-03-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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