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0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商初字第00304号 |
案号 |
(2017)苏0213执1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虞瑞公司、安庆公司、虞港公司、卢正保、卢建萍、卢雨、季显芽、孙磊、徐小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行归还贷款本金3600万元,支付期内欠息(以36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逾期罚息(以36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35万元。二、对虞瑞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苏银行有权以虞瑞公司提供抵押的苏b6-0-[2011]第00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动产的价款,在4000万元本金和对应期内欠息、期外罚息、期内欠息之复利、律师费的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对虞瑞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苏银行以虞瑞公司提供抵押的苏b6-0-[2011]第00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动产的价款在4000万元本金和对应期内欠息、期外罚息、期内欠息之复利、律师费的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后不足的部分,锡华公司、孙景恩、张海峰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虞瑞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苏银行有权以虞港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97305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房屋所有权的价款,在157.88万元本金和对应期内欠息、期外罚息、期内欠息之复利、律师费38935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对虞瑞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苏银行有权以卢雨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9729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房屋所有权的价款,在116.72万元本金和对应期内欠息、期外罚息、期内欠息之复利、律师费28484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0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9680元,由虞瑞公司、安庆公司、虞港公司、卢正保、卢建萍、卢雨、季显芽、孙磊、徐小花承担,锡华公司、孙景恩、张海峰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账号:033291133010400024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23 |
发布时间 |
2017-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