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5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民终2262号
案号
(2019)苏0923执28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三、陶俊、李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赔偿郭书洋、何永秀因其近亲属郭大勇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689425.6元;四、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郭书洋、何永秀因其近亲属郭大勇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72356.4元;五、驳回郭书洋、何永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488元,由郭书洋、何永秀负担570元,由中华联合财险临沂公司负担708元,由陶俊、李俊负担9500元,由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88元,由郭书洋、何永秀负担5000元,由陶俊、李俊负担5000元,由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8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0-09
发布时间
2020-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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