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5********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706民初2746号 |
案号 |
(2016)苏0706执3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2月16日利息为28456.25元、罚息为38708.24元;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息、罚息,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律师费10万元。三、被告肖兴广、高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被告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有权以被告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江苏省灌云县侍庄合兴路西侧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幢的1-10号商铺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40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4914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1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14 |
发布时间 |
2017-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