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广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82民初4132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1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邳州市飞翔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以4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6425%自2015年3月25日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按年利率20.46375%自2016年3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徐州鸿宇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武广韬、王英祥、王飞祥、杨增敏、聂璐、王恩祥、王超、佟刚、刘海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邳州市飞翔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依法追偿。三、被告邳州市飞翔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王飞祥、杨增敏位于邳州市运河镇建设南路的抵押房地产(邳房权证运河第商113252号),在其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的范围内,享有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邳州市飞翔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徐州鸿宇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武广韬、王英祥、王飞祥、杨增敏、聂璐、王恩祥、王超、佟刚、刘海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