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1********22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3民初17981号 |
案号 |
(2020)苏0583执1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威尔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张卫华借款本金500000元,被告分二期支付:被告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275000元,余款225000元被告于2019年10月31 日前支付完毕。二、被告苏州威尔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张卫华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律师费损失、保全担保费、差旅费共计52288.5元,被告于2019年10月31 日前支付给原告。三、被告苏州威尔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张卫华自2019年1月1日起,以225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王涛、宋平对被告苏州威尔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被告苏州威尔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涛、宋平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付款义务的,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0元。六、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了结,再无纠葛。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八、案件受理费9196元,减半收取4598元,保全措施申请费3270元,合计7868元,由被告苏州威尔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涛、宋平承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三被告于2019年10月31 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