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宗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5********1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3795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恢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尹宗涛、目荣、尹倩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29229.0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月16日的利息和罚息为141.84元;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月利率10.4‰计算);二、被告尹宗涛、目荣、尹倩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律师费损失3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尹宗涛、目荣、尹倩倩5负担313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11019280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