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11********2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3民初19046号
案号
(2020)苏0583执10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腾祥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纽佳塑料有限公司货款748670.67元及利息损失(以748670.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腾祥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纽佳塑料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三、被告朱红对被告苏州腾祥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4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8394元,由被告苏州腾祥塑胶有限公司、朱红负担18394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措施申请费17704元,本院予以退还,二被告应当负担的17704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6633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二被告应负担的69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2-13
发布时间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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