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6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3739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2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徐云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借款本金19647.67元、利息9224.37元、消费手续费1145.96元并支付以19647.6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徐云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律师费损失3701.08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已预交),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负担12元,由徐云华负担313元。徐云华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