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满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0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昆商初字第0100号
案号
(2015)昆执字第035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付丽春、谢德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截至2014年5月21日的借款本金2086230.61元,利息284630.23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被告昆山成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昆山龙成国际商贸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昆山金诺担保有限公司、上海企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储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宁金钢铁有限公司、上海铭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八川实业有限公司、凌明情、汤丽琴、陈佳信、周嫩妹、徐永清、詹丽珠、张万江、舒妤津、林石贵、周华琴、林石华、郑文美、许满春、金娟、徐守青、谢罗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2539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99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负担1131元,被告付丽春、昆山成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昆山龙成国际商贸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昆山金诺担保有限公司、上海企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储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宁金钢铁有限公司、上海铭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八川实业有限公司、凌明情、汤丽琴、陈佳信、周嫩妹、徐永清、詹丽珠、张万江、舒妤津、林石贵、周华琴、林石华、郑文美、谢德敏、许满春、金娟、徐守青、谢罗玉负担24867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 被告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04-30
发布时间
2016-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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