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俞东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84民初357号 |
案号 |
(2020)苏0684执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俞东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万元,并以41万元为基数支付借期利息(按年利率7.8%从2014年2月21日计算至2014年4月8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8%上浮50%从2014年4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履行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被告俞东华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包括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刘玲仙、吴健斌名下的抵押物(详见虹201209002299号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上海市车站北路491弄24号202室)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492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刘玲仙、吴健斌在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俞东华追偿。案件受理费862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183元由被告俞东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23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