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4民初6458号
案号
(2020)苏0684执1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杨柳、南通华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李建华、南通嘉腾橡胶有限公司、南通展麒棉麻有限公司、顾巍力、秦建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代偿本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12月14日止,按月利率3.625‰计算;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按月利率3.958333‰计算;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按年利率11.874996%计算)。二、被告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杨柳、南通华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李建华、南通嘉腾橡胶有限公司、南通展麒棉麻有限公司、顾巍力、秦建辉承担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的律师代理费126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三、驳回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八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2081元,由八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8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时间
2020-07-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