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8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1005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19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卢文、许芬应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1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73064.71元,合计3173064.71元(暂计至2020年2月18日),并按年利率7.917%的标准支付借款本金310万元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卢文、许芬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律师代理费40000元。上述一、二项于2020年6月底前履行。三、如被告卢文、许芬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有权对沪(2018)嘉字不动产证明第1300407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载明的被告卢文、许芬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路3188弄9号101室(不动产单元号:310114014004gb00058f00280001)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卢坤连、花兴国、花海玲、南通文凡化纤有限公司对被告卢文、许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坤连、花兴国、花海玲、南通文凡化纤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调解书直接向被告卢文、许芬追偿。五、案件受理费32505元,减半收取16253元,由被告卢文、4许芬、卢坤连、花兴国、花海玲、南通文凡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代垫,六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