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1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84民初7574号 |
案号 |
(2020)苏1084执4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峰、周寿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扬州高邮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7257.71元,复利、利息、罚息合计3041.4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7日;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47257.7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4%计算利息);二、被告周峰、周寿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扬州高邮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周峰、周寿芹如不能给付本判决第一、二条确定的款项时,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墩支行有权以被告周峰设立抵押的财产(苏k856rv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条确定的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被告周峰、周寿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峰、周寿芹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