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4********0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民初2279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1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百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编号为12851160510100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921545.43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8月30日利息为1082583.3元、罚息为1406974.35元、复利为261895.41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8.7‰/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百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编号为12851160523100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8月30日利息为439339.18元、罚息为567240元、复利为106023.54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8.7‰/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百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12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编号为12851160525100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8月30日利息为109624.02元、罚息为141810元、复利为26473.92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8.7‰/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安徽百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10000元;五、如被告安徽百乐超市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内容履行责任,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有权对被告穆灵名下坐落于皖固镇县清怡雅阁苑商办楼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固房地权证城关镇字第14032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015040700126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如被告安徽百乐超市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内容履行责任,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对被告穆灵名下坐落于蚌埠市工农家园2#楼2-5-2(5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蚌私字第33864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015040700126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穆灵、穆芬、黄德侠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内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穆灵、穆芬、黄德侠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13八、被告固镇县城关快乐驿站快捷商务宾馆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内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固镇县城关快乐驿站快捷商务宾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九、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30元,合计1298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1310元,被告安徽百乐超市有限公司、穆灵、张杰、穆芬、黄德侠、固镇县城关快乐驿站快捷商务宾馆共同负担128572元,其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