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2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灌板民初字第00345号 |
案号 |
(2016)苏0723执2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雨净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徐恩亮本案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638元。二、驳回原告徐恩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恩亮负担203元,被告承担81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812元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0-14 |
发布时间 |
2016-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