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詹邢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2********0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4民初9324号 |
案号 |
(2020)苏0104执2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詹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偿赔偿款103773.59元及自2018年11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5元,由被告詹邢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