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25********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03民初1887号
案号
(2018)苏0703执8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勇、陈金秀、陈明武、段小强于被告欠付原告的房屋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烘干费、卸车费、木材款共计1356116.44元,四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40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40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给付456116.44元(已扣除10万元保证金)。四被告于2016年10月30日腾空连云港市连云区跃湖路88号连云港莆商实业有限公司9号厂房内的设备。如四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照约定期限给付,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6943元,由被告王勇、陈金秀、陈明武、段小强承担(原告已缴纳,四被告应承担部分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6-06
发布时间
2018-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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