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03********1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5民初2884号 |
案号 |
(2019)苏0115执恢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风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借款本金120万及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对被告吴波、夏武玲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1号1228b室房产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57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0990元,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负担260元,被告风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夏武玲、吴波负担2073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