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9********4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4民初9291号
案号
(2019)苏0104执恢5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市光辉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5月17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58077.41元,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宿迁市韦帕洁具厂、宿迁市挚友木业有限公司、王荣团、刘坤、王光彩、张承美、王业峻、韩月娥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宿迁市光辉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被告宿迁市光辉家具有限公司、宿迁市韦帕洁具厂、宿迁市挚友木业有限公司、王荣团、刘坤、王光彩、张承美、王业峻、韩月娥负担(被告宿迁市光辉家具有限公司、宿迁市韦帕洁具厂、宿迁市挚友木业有限公司、王荣团、刘坤、王光彩、张承美、王业峻、韩月娥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被告宿迁市光辉家具有限公司、宿迁市韦帕洁具厂、宿迁市挚友木业有限公司、王荣团、刘坤、王光彩、张承美、王业峻、韩月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中剩余的11400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7-23
发布时间
2020-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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