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5********0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熟商初字第01094号
案号
(2019)苏0581执恢5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丽豪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借款本金1382992.76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5月26日的利息928164.25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121000101449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有权就本案债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陈美莲、林建华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b幢1507号房产(登记的抵押最高额为40万元)、1508号房产(登记的抵押最高额为39万元)、1509号房产(登记的抵押最高额为60万元)后的所得价款在各自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三、被告陈美莲、金自义对被告常熟市丽豪服饰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分别在最高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丽豪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52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诉讼费30592元,由被告常熟市丽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陈美莲、林建华、金自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30592元由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9-10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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