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5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82民初10528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17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彭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本金21549.15元、逾期利息1771.27元、逾期费用8486.67元,计31807.09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被告彭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