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厉和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03********59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84民初997号
案号
(2020)苏0684执3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现原告通大小贷公司已足额发放贷款,履行了作为出借人的义务,被告华斯公司作为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通大小贷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华斯公司除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马继华、南方公司、新南方公司、厉和明对华斯公司的上述债务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利率的标准超过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当庭将逾期利率标准变更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加重各被告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各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华斯公司追偿。综上,原告通大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南方公司、新南方公司、厉和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与原告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华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止的期内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5期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马继华、南通南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南通新南方五金装璜市场有限公司、厉和明对被告江苏华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马继华、南通南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南通新南方五金装璜市场有限公司、厉和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华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405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合计7077元,由被告江苏华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时间
2020-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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