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东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16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22民初5049号
案号
(2020)苏0722执7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连云港市东航建筑塑料制品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胡东梅于2003年5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胡东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东航建筑塑料制品开发公司返还《房屋租赁协议》中的生产、装配车间、仓库、办公用房及院内大棚;三、被告胡东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东航建筑塑料制品开发公司支付房屋租金24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9元,由被告胡东梅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38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19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