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33********0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07民初4605号 |
案号 |
(2020)苏0707执恢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444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以本金250000元按年利率13.2%计算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250000元按日万分之5.5计算罚息;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以本金245100元按日万分之5.5计算罚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44400元按日万分之5.5计算罚息,利息部分扣减9000元);二、被告胡平、张琦、张新明、董自强、孙成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平、张琦、张新明、董自强、孙成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祥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3元,由六被告负担(原告已为其垫付,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