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1********2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31民初1103号
案号
(2020)苏0831执2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邹强、沙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纪爱军支付货款本金805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由被告邹强、沙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账号:623263610012220568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时间
2020-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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