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82********0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4民初12960号 |
案号 |
(2020)苏0104执1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丰硕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五星电金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400000元、利息3360元、逾期利息(以400000元,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丰硕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五星电金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000元。三、被告杨雪婷、薛辉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丰硕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雪婷、薛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丰硕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硕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合计6530元,由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丰硕商贸有限公司、杨雪婷、薛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