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6********3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2)盐商初字第0113号
案号
(2020)苏0903执恢1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莱迪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67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其中本金670万元从2011年7月14日起算、1000万元从2011年7月15日起算、1000万元从2011年7月16日起算);二、被告江苏莱迪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3.8万元;三、如被告江苏莱迪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的房产在债权额2400万元范围内、就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在债权额270万元范围内行使抵押权;四、如被告江苏莱迪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被告黄成对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上述抵押物价值范围之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990元,由被告江苏莱迪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江苏莱迪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时间
2020-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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