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62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982民初5958号
案号
(2020)苏0982执恢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平偿还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圆鼎贷记卡透支款本金48399.41元,利息、滞纳金合计8982.81元,并承付透支款本金48399.41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江苏大丰农村合作银行(贷记卡、国际卡)个人领用合约》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被告王平负担12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2-03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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