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小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2********1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982民初5962号 |
案号 |
(2020)苏0982执恢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小龙偿还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透支欠款本金50000元、利息7620.09元,合计57620.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1元,由被告刘小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03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