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39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02民初1845号
案号
(2020)苏1002执12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袁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3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42924.5元、利息27033.28元(暂计算至2018年12年27日,之后利息按照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费用(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6172.44元,合计76130.2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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