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46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12民初78号
案号
(2020)苏1012执5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平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9041.23元,支付利息71405.63元(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并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21日,以本金499435.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7%的1.5倍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99041.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7%的1.5倍计算支付利息;二、被告陆有信、田菊花、高健对上述判决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陆有信、田菊花、高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平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2.5元,由被告谢平顺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谢平顺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时间
2020-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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