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8********46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12民初78号 |
案号 |
(2020)苏1012执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平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9041.23元,支付利息71405.63元(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并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21日,以本金499435.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7%的1.5倍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99041.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7%的1.5倍计算支付利息;二、被告陆有信、田菊花、高健对上述判决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陆有信、田菊花、高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平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2.5元,由被告谢平顺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谢平顺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