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祝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8********39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012民初4146号 |
案号 |
(2020)苏1012执恢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闻永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36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法:本金203680元,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6‰计算);二、被告祝德军、祝龙、张晓香、谢大勇、唐学玉、扬州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贝贝塑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闻永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725元,由被告闻永香、祝德军、祝龙、张晓香、谢大勇、唐学玉、扬州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贝贝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