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03********2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81民初5380号 |
案号 |
(2020)苏1081执9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包德全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被告黄石市鑫宁优钢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黄石市鑫宁优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宁追偿;三、驳回原告包德全其余诉讼请求。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李宁、黄石市鑫宁优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李宁、黄石市鑫宁优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0-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