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6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012民初354号
案号
(2020)苏1012执恢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俊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为19405.56元,2016年12月21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0.7%的1.5倍继续计算);二、被告姜华、郑加平、张小军对被告刘俊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姜华、郑加平、张小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俊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45元,由被告刘俊峰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刘俊峰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a)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时间
2020-07-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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