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0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1民初8659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1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丹星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珥陵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999793.89元,截止2016年9月21日的借款利息681455.74元及其余利息(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1.7%计算);二、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陈忠平、陈中仁、凌云、林培晨、马海强、黄敏科、束建军、荆玉方、陈锁连就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4810元,由各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司法鉴定费26420元,由被告陈中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时间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