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1********7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1民初8111号
案号
(2020)苏1281执16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姚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信用卡欠款本息合计37651.14元,(其中本金32532.68元、利息3295.68元、违约金1669.55元、消费手续费153.23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元,由被告姚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故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742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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