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0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3民初9481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19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剑、泰州盛世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杨云峰支付租金13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云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8元,由原告杨云峰负担428元,被告黄剑、泰州盛世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2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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