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封国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46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3民初7316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19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封国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借款本金、利息等合计45449.68元,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给付自2019年7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36元,由被告封国林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5-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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