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7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1民初6848号
案号
(2019)苏0281执73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恒希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虹桥公司垫付款5018743.46元;二、程斌对恒希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虹桥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虹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31元(虹桥公司已预交),由恒希公司、程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虹桥公司。2019年3月6日,浦发江阴支行向虹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根据我行与贵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由贵司分期代偿880万元后,我行将不再追究贵司的责任。截至2018年12月30日,贵司已为恒希公司代偿了880万元,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已完成。又查明:虹桥公司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共为恒希公司向浦发江阴支行归还借款400万元。虹桥公司代偿后多次向恒希公司催讨上述垫付款,但恒希公司均未偿还,其他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为此,虹桥公司遂于2018年4月28日具状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2015)澄商初字第01219号、(2015)澄商初字第01220号、(2015)澄商初字第01221号、(2017)苏0281民初16740号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通存通兑回单等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虹桥公司在2017年12月1日后又代恒希公司向浦发江阴支行偿还了借款400万元,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现虹桥公司要求恒希公司立即返还垫付款40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恒希公司的保证人有程斌、虹桥公司两个,且程斌、虹桥公司未约定分担比例,故程斌、虹桥公司应平均分担保证责任,也即各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恒希公司、程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恒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虹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垫付款400万元。二、程斌对江阴恒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江阴市虹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江阴市虹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江阴市虹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由江阴恒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程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内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1-15
发布时间
2020-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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