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保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7********6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24民初2898号 |
案号 |
(2020)苏1324执恢4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许保亮返还原告泗洪缘盈木业有限公司钢管4528.9米、扣件1453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许保亮应给付原告泗洪缘盈木业有限公司租金,数额为2012年3月6日至2016年4月11日期间租金为242415.06元,从2016年4月12日至实际返还剩余钢管、扣件之日止,按钢管4528.9米、每米每天0.014元,扣件1453只、每只每天0.012元计算,但应扣除被告许保亮已支付的预付款31587.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许保亮应赔偿原告泗洪缘盈木业有限公司违约金92629.52元;驳回原告泗洪缘盈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泗洪缘盈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4元,由被告许保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24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户名:第page\*mergeformat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2页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