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7********3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24民初9150号
案号
(2020)苏1324执22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亮、马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4618.35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5日起以本金150000元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止,自2017年1月24日起以本金135600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2%计算,逾期部分加收50%利息,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9047.25元;自2014年11月17日起以本金49018.35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2%计算,逾期部分加收50%利息,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555.54元);二、被告王庭凯、王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庭凯、王亚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亮、马珍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第4页/共6页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6元,减半收取2498元,由被告王亮、马珍负担,被告王庭凯、王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庭凯、王亚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亮、马珍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996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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