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4********1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民初1762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1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决被告蚌埠市建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1996061.77元及利息309497.47元(截至2019年6月11日),并承担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借款凭证》记载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蚌埠市建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苏勇、龙建平、司永红、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勇、龙建平、司永红、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海投资(集团)8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建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8元,减半收取12204元(原告已交纳),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