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建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1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82民初3881号
案号
(2020)苏0382执7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建昂、郜秀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12.8525%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自2016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19.2787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郜云祥、郜云江、王褚君、汤敏、郜长春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吴建昂、郜秀玲、郜云祥、郜云江、王褚君、汤敏、郜长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时间
2020-06-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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